中国水利报:以案说法 违规取用水,查! ——评析山西忻州市地下水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张天锋

案情回顾

山西省忻州市地处黄土高原,是黄河入晋第一市,但受地形气候影响,全市水资源匮乏,属严重缺水地区。

2020年8月31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忻州市某地块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次月开工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该公司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经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水资源浪费明显,忻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工作。

经进一步查明,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既未落实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未安装计量设施,也未全面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设置最多达38眼水井用于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于施工和冲洗车辆外,大部分地下水均通过4根1.5~2.5厘米口径塑料管持续排入城镇下水井,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经查实,该公司还欠缴水资源税。

2022年4月22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忻州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4月26日组织公开听证,水利部门围绕地下水资源浪费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计和信息移送等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并就进一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门督促该房地产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表,加强节水管理。另经审核估算,该公司取水量约为54 480立方米,需自主申报并全额缴纳65 376元水资源税款。

案件评析

水资源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也是一种典型的取用水资源行为,需要取得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征收水资源费(税)的职能分工是,水利部门负责取用水计量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税工作。水资源费(税)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费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是两个并列的法律义务,未申请取水许可或者违反取水许可条件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缴纳水资源费的法律义务。

本案办理后,针对水资源保护问题,有关部门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保障作用,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其中,忻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督促办理类似案件12宗,督促收回水资源税款25万余元。忻州市水利局加强履职尽责,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专项整治,督促全市25处在建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备。同时,忻州市水利局还会同税务部门构建信息数据传递机制,及时准确共享取水单位、水量等信息数据,有效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期,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黄河河务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联合印发《山西省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围绕全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聚焦山西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扎实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发挥水行政执法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解决违法取用水问题,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为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处长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3年06月30日 第53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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