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2026年第1期)


自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水利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本期通报3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中转包案  
     基本案情: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我省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中标价0.27亿元。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某个人进行施工,由叶某履行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税款从工程款里直接扣除。
    该县公安机关向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该工程转包线索,经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2025年11月,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88万元,罚款10.44万元,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罚款0.52万元。
    警示提醒: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凭借自身实力,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本应按照合同协议完成施工任务,但受利益趋使,偷奸耍滑,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完成,最终导致违法和失信行为。中标企业应该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施工任务,赢得招标单位信任;不得将项目转包,充当“中间商”角色,自身仅赚取“管理费”,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环境。     

    二、某招标人与投标单位在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我省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招标时,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等人为获取竞争优势,找到时任某县农水局曹某,从曹某处获得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及初步设计报告、概算资料,并将上述材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及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后该项目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中标价1.98亿元。
    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执行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之规定,2025年3月,曹某被双开,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警示提醒: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执行者,其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甚至决定项目的中标结果。曹某随意泄露招标投标相关信息,与投标人沆瀣一气,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招标投标工作应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利益,使最有能力成为中标的市场主体失去中标机会。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受到处罚是罪有应得,全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三、某水利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在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某退休水利专业评标专家王某,在我省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帮助投标人中标招标项目,同时接受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贿赂10.2万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打高分,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经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县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5年12月,该评标专家被所在单位开除党籍。
    警示提醒:评审专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参与者,对评标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力,其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决定项目的中标结果。评标专家接受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贿赂,违反了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是理所当然的,构成犯罪的,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全省水利专业评标专家应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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